这两家公司“国企”地位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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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康和信并非金融类公司,其经营范围显示为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医疗设备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

截图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对中新财经表示,信托公司如果使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成立子公司,一般限定金融类公司,非金融子公司目前在清理,如果吉林信托使用自有资金成立康和信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是国企吗,那就属于违规,但是信托公司可以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信托计划投资。

来自吉林信托2022年度报告
中新财经注意到,吉林信托2022年度报告显示,吉林信托自营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只有1.95亿。这一金额与企查查上显示的吉林信托对康和信近3.7亿的实缴出资额并不匹配。
受访律师表示,从吉林信托官网披露的子公司信息,以及年度报告里面的关联方信息来看,通过现有材料看不出来康和信是吉林信托以自有财产投资的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兵认为,如果康和信的母公司是信托公司的话,那么大概率信托公司应该只是一个通道,属于执行信托事务的行为,而不是以其自有资产进行投资,“所以把它称为国企应当是说不合适的。”
康和信参保人员为零,
用中间公司完成中冶吉信股权收购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康和信2020、2021和2022企业年报显示,其连续3年的社保参保人员都是0人。

受访律师对中新财经表示,康和信的年度报告有点奇怪,如果数据属实,一家注册资本4.8亿元的“国企”,一个社保参保人员都没有,确实有点异样。
此外,中新财经注意到,中冶吉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付列武,在康和信自2020年11月9日成立后同时担任康和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21年8月卸任康和信的职务。
在付列武成为中冶吉信和康和信两家公司一把手的一周之后,康和信就全资收购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北京康养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收购的北京康养公司的监事是付列武自己,法定代表人是付红英,付红英100%持股北京康养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企查查显示,在2020年11月24日,中冶吉信发生了2次绝对控股股东变更。先是北京康养公司出资2.98亿收购吉林信托持有的中冶吉信的全部股份,涉及到的股权份额占中冶吉信的99.33%。同一天,康和信又出资2.98亿收购了北京康养公司持有的中冶吉信的全部股份。随后,北京康养公司在2022年7月注销。

“真正的国企,收购公司都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律师认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对外转让,一般是需要走进场交易流程的,仅从工商变更信息中无法看到其是否已完成相应程序。
法律专家:依据现有资料,
康和信的国企身份确实存疑
精通公司法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法学会副会长吴景明对中新财经表示,依据现有资料,康和信的国企身份确实存疑。其唯一股东吉林信托作为政府部门实际控制的金融公司,有三点存疑的理由:一是现有信息并不能支持它们之间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吉林信托对其100 %持股的资金来源不明确;二是吉林信托的投资方向依法应为金融领域,而康和信是非金融公司,是一家以医疗设备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三是该公司社保参保数为零,有违国企存在的常识。
在吴景明看来这两家公司“国企”地位存疑,中冶吉信的国企真实身份也让人怀疑。首先,其最大股东康和信的国企身份就已经没有充分必要条件支持其成立,那么康和信的子公司国企的身份肯定就更值得怀疑。其次,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付列武曾一度同时又是康和信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身份是否真是政府或其部门指定或委派的,通过什么程序指定或委派的,应该不难查清。最后,股权转让那样简单而迅速,有违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这些关键问题的存在都有充分理由质疑其国企身份。
至于涉及“假冒”的概念,闫兵补充道,需要看这家企业到底做了什么样的事情。如果企业自己明确宣称自己是央企、国企,并且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话,将涉及一些法律问题。比如,因为其隐瞒了真实情况这两家公司“国企”地位存疑,给合同相对方造成了误解,可能会造成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构成一个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涉及获取资金,最后因履约不能给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也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属于隐瞒了与签约相关的重大背景。如果该企业通过间接或者隐晦的方式,没有否认自己是国企或者央企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是国企吗,给外界这种错觉,究竟是涉及虚假宣传还是违法违规,就有待商榷。
假冒国企、假冒央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环境,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国务院国资委曾先后公布了三批假冒国企名单。
第一批共353家
第二批共175家
第三批共295家
中新财经将持续关注假央企、假国企现象,相关报道线索,请发送至邮箱:,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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