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相关影响分析

炒股网 阅读:4 2025-05-08 21:02:23 评论:0

<{炒股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相关影响分析

作者|支昕宇 杨 洲(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文章|《中国金融》2016年第3期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起逐步建立并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稳定,且使用有严格限制,除发放贷款外,主要用于存放银行、投资国债等。2013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相关影响分析,为使公积金制度真正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各地区逐渐将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和贷款限制放宽。公积金贷款由于利率较低,迅速成为城镇居民购房融资的首选渠道。随着政策逐步宽松和居民购房意愿不断增强,各地区的公积金个贷率(贷款余额与缴存余额之比)在2014年以来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及相关影响分析,部分省市甚至超过100%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贷款发放速度已超过公积金缴存速度,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来筹集资金保证公积金贷款的持续发放。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有效手段,具有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价格发现等优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能够使低风险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以市场化的价格获取低成本资金。2015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中,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这为公积金贷款证券化指明了政策方向。部分地区已将证券化方案付诸实践,据统计,2015年共有6单公积金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规模接近100亿元。

公积金证券化市场反响良好,但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政策能够指导该业务的具体操作,已有案例主要参照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及操作惯例。然而,由于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业务在基础资产、发起主体及税务规定等方面与已较为成熟的证券化产品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因此在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

公积金证券化业务在操作中的特殊问题

住房贷款证券化名词解释_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原理_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

一是贷款服务机构选择问题。与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业务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催收等工作往往需要委托商业银行来完成。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管理贷款、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等,上述工作往往需要由公积金中心及委贷银行共同完成。由于目前的资产证券化相关办法并没有规定服务机构的数量,因此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将可能出现受托机构需要聘任两家(分别是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甚至多家贷款服务机构的情况。这种结构要求设计更加复杂的交易文件,并且受托机构要能够明确划分多家服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并在项目成立后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承担对多家贷款服务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

如果难以采用多贷款服务机构设置,则可尝试由公积金中心独家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再由贷款服务机构将收取贷款本息等服务职能转委托给商业银行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贷款服务费由受托机构先支付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再按约定支付商业银行。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按现行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转委托结构可能会产生贷款服务费营业税的重复征收的问题。

此外,由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受公积金中心转委托贷款服务的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担任该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也需要予以明确。

……

发展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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