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相关通知

炒股网 阅读:33 2026-04-07 21:30:34 评论:0

<{炒股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相关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2009年将陆续下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逐步实行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现就社保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

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保手册》)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相关通知,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应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具备门(急)诊持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1.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保卡挂号,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

2.参保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疗保险专用网络(以下简称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失效)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失效)5.对于入库成功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见附件4),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6.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更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由于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造成无法更新“红名单”时,应立即通过其他备用方式下载更新“红名单”,同时拨打96102进行断网备案,确保费用正常结算。“红名单”未及时更新前,原“红名单”可以延用,事后区分网络无法联通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见附件1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必须使用参保人员社保卡为其办理审批。

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8.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参保人员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相关通知,待系统恢复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重新办理费用结算。

(二)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具备住院类业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住院类业务包括普通住院、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和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准确录入个人历史待遇,完成登记,并在《医保手册》首页书写“社保卡启用”字样,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用章。

1.普通住院

(1)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参保人员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为其进行入院登记,并留存参保人员的社保卡。

(2)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3)定点医疗机构按原流程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4)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后,因故需要撤消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

(5)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和费用结算时,必须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判断参保人员是否在“红名单”范围。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应通过拨打96102,进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确认,确保费用正常结算;在此期间由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门诊特殊病

(1)参保人员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首次持社保卡进行门诊特殊病或住院治疗前,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区县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2)参保人员结算特殊病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3)定点医疗机构按原流程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4)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更新“红名单”。由于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造成无法更新“红名单”时,应立即通过其他备用方式下载更新“红名单”,同时拨打96102进行断网备案,确保费用正常结算。“红名单”未及时更新前,原“红名单”可以延用,事后区分网络无法联通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急诊留观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就医、结算及申报流程按普通住院的要求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留观病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费用结算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收费票据及住院费用结算单。

4.家庭病床

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就医流程_社会保障卡挂号显示余额为零_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符合建立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应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建床备案,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连续治疗超过180天社会保障卡挂号显示余额为零,需重新进行家庭病床建床备案。没有及时办理备案的,家庭病床结算周期自动终止。

(3)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保卡发生外院门(急)诊医疗费用,并按普通门(急)诊的规定结算;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发生普通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的,本次家庭病床结算周期自动终止。

(4)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建床备案后社会保障卡挂号显示余额为零,因故需要撤消家庭病床或者参保人员病情达到撤床标准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撤床手续。

(5)参保人员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收费票据及住院费用结算单,医保专用网络联通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垫付应由医保基金、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等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6)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工作流程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7)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时,必须通过医保专用网络判断参保人员是否在“红名单”范围。医保专用网络发生故障时,应通过拨打96102,进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确认,确保费用正常结算;在此期间由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结算。

(三)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不具备持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1.普通门(急)诊、急诊留观、家庭病床:

(1)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社保卡采集有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按原有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的申报。

2.住院、门诊特殊病:

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参保人员《医保手册》《病历手册》和社保卡,按原流程办理费用结算和申报。

二、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申请补(换)社保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按原有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的申报。

三、未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仍按原流程办理。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对持社保卡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对未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险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

4.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5.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6.(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家庭病床或急诊留观或门诊特殊病)

7.(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 单

8.(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单病种)

9.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普通住院或门诊特殊病或急诊留观或家庭病床的非单病种)

10.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单病种)

11.北京市医疗保险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费用结算明细表

12.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13.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14.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本文 炒股网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www.zzmrw.com/post/2139.html

可以去百度分享获取分享代码输入这里。
声明

本文由[炒股网平台名称]原创撰写,数据来源[注明数据平台如Wind/同花顺],文中观点仅代表个人分析。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洗稿或截取部分内容使用。对于侵权行为,本平台将保留法律追诉权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行情指数
  • 上证走势
  • 深证走势
  • 创业走势

上证指数

3130.17

-211.84(-6.34%)

深证成指

9535.10

-830.63(-8.01%)

创业板指

1864.24

-201.16(-9.74%)

搜索
排行榜
关注我们

浏览器扫码访问